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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集合】思修法律案例分析精要

  法律案例分析 案例1 何某因业需要经常去珠海,2003年在珠海买了套房子。在珠海,何某与歌厅姐张某往密切,后发展在一起姘居。为达到长期姘居的目的,何某于2005年年初背着妻子赵某将在珠海的房子赠给了张某,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。 请问赵某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所房子。 答案要点 答案赵某可诉至法,要求法确认该房屋赠与行为无效,将房屋收回。 1该赠予行为不合法,属无效民事行为。 我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,归夫妻同所有。夫妻对同所有的财,有等的处理权。 根据上述规定,丈夫何某将夫妻同所有的房私自赠给张某的行为,属于无权处分赵某应享有的财份额,该赠与未得到妻子赵某同意而事后又没有得到赵某的追认。 2该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。 我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,不得损害社会公利益。即民事行为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原则。 何某为达到与张某长期姘居的目的而将房子赠给张某,应为无效的民事行为。 案例2 甲男与乙女于2000年10月1日结婚登记。婚前甲男为结婚盖了砖房两间,乙女有一叔父侨居外,于同年8月得知乙女将结婚时,答应赠送两件高档家电作为乙女的结婚礼物,并于第二年2月将两件礼物带回交予乙女。2002年,甲乙因性格不合,双方都同意离婚。但甲男要求分得上述两件家电的一件,乙女则要求分得上述住房的一间,双方争执不下,不知怎么办?现已查实,甲男与乙女无任何财约定。 请你根据案情,提供意见 ①本案应适用何种离婚程序? ②甲男与乙女对家电及住房的分割要求是否有法律根据? 答案要点 答 ① 应适用诉讼程序。本案甲男与乙女都同意离婚,但对家电及房屋的分割争执不下。依婚姻法规定,双方自愿意离婚,但对财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的,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。 答案要点 答 ② 甲男要求分得电器有法律依据。乙女婚前接受赠与,婚后才实际取得的财物,该赠与物的所有权在甲乙婚姻关系期间转移给甲乙双方;乙女叔父的赠与是作为甲乙结婚的贺礼,并未指定只归乙女,不是乙女婚前个人财;在甲乙未作财约定的情况下,应作夫妻同财处理,甲男有权要求分割。乙女要求分得房屋没有法律依据。两间房屋系男方婚前个人财,且对婚前财未作约定,不属于夫妻同财。 案例3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住。同年8月,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。10月,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,领取了结婚证书。2001年2月,李兰生下一子。期间,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,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。同年10月,王李感情不和,闹离婚。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同财,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,应视为夫妻同债。李兰不同意,王彬逐向法提起离婚诉讼。据查实,双方对财未作任何决定。 根据案情,回答下列问题 1.王彬提出离婚诉讼,法应否受理? 2.王彬对案财及债的认识是否正确? 1.法应不予受理。婚姻法规定,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。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,其妻分娩才8个月。据案情,也不属于人民法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,故应不予受理。 答案要点 2. 不正确。婚姻关系应从履行结婚登记,领取结婚证书时起。王彬与李兰婚姻关系成立时间为1999年10月,李兰于1999年8月继承其父遗房1间,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,双方对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又未作任何约定,不应视为夫妻同财,应视为婚前个人财。王彬所欠5000元债应分开处理。其2000元用于购买母婴用品,为夫妻同债;另3000元用于帮胞弟购房,与夫妻同生活无关,且李兰不知情,应视为个人债。 答案要点 案例4 ?曹终生未娶,有积蓄,并收养了一子曹。1998年曹赴美留学,从此很少与曹联系。1999年5月,曹便与村委会订立遗赠扶养协议,双方商定村委会负责曹的生养死葬,曹的全部财在其死后归村委会所有。同年8月,曹觉得自己的财较多,不想全部给村委会,于是,自书遗嘱一份,将遗的一半赠给人牛老汉。2001年,曹死亡。村委会办完丧事后,牛老汉拿着遗嘱要求接受曹的遗,曹也回家,要求继承养父的遗,村委会对牛老汉和曹的要求均予拒绝。 问 ①?曹能否继承曹的遗? ②?牛老汉能否继承曹的遗? ③?曹的遗应如何处理? 答案要点 ?① 我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,按法定继承办理;有遗嘱的,按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;有遗赠扶养协议的,按照协议办理。本案既有法定继承,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。被继承人生前与村委会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基于双方的真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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